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员交由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的期限及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以内。
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即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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