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盖公章有效吗
时间:2023-02-16 08:20:3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效的。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根据2007年6月29日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一、竞业限制范围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在特定的地区内,一定的时间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限制,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二、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有什么效力

禁止员工从事同业的职位的效力。

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文件中。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我国法律只规定在职时的竞业禁止,而对争议纠纷最多的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竞业禁止纠纷,我国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些部门制定了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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