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在正常工作日内负责办理离婚登记,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离婚需要出具四项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是政府部门,在正常的工作日里,办理离婚登记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同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 政 部 门 : 办 理 离 婚 需 要 哪 些 证 件 和 证 明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办理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具体来说,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此外,如果有子女,还需要提交子女的户口簿、子女的出生证明和子女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子女抚养权的证件。最后,如果有配偶一方是军人或者武装警察,还需要提交军人保障卡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因此,办理离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离婚登记。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是政府部门,负责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的内地居民需要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照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办理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如有子女还需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子女抚养权的证件。配偶一方是军人或武装警察的,还需提供军人保障卡或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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