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在我国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名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说法不一
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即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
1)挂名车主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
2)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无法律上因果联系。那么,结论自然清晰地呈现于我们面前。要探究挂名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困难的,因为对未过户的挂名车主有无主观过错评价涉及过错标准的探讨。将面对“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的困惑,并且不能回避“理智”、“意志”、“注意义务”、“疏忽之人”等似是而非的概念。我们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流于主观臆断或简单武断的推论。
因此,我们在论证时选择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的评析。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构成要件之一,其防护正作用体现在:阻却因判断主观过错的随意性而对无辜人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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