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或听证等)→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接收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3、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市内转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跨市转移自收到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回函后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市内转移)盖章原件一式四份(原件留存);《湖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跨市转移)盖章原件一式四份(原件留存);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留存),交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核对(不留存);
3、产生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危险废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与特性、包装与运输方案、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盖章原件一式四份(原件留存);
4、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留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承担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留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留存)。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批文;市内转移一年有效、跨市转移半年有效。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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