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药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5-18 18:53:11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防城港药品广告审批需要的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核验原件)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核验原件)

4、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委托文件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7、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8、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防城港药品广告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药品流通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3、审批办审核

4、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5、审批办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防城港药品广告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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