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权组织公司的合并,但是公司合并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一、公司合并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分立如何承担债务?
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对分立前的债务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若没有其他约定,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需要怎么样去承担分立前债务
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对分立前的债务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若没有其他约定,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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