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顺序如下:(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分配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分别分配一半;(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分配给子女;(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分配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6)无上述亲属的,不分配。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中,确定因工死亡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增发8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