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这种情况主要指双方或一方不满足结婚年龄要求,或者属于《民法典》上禁止结婚的情形下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后面两种情况也就是我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而出现的“出轨、包二奶、养小三”。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民法典》有具体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而对于后两种情况由于其天生的隐蔽性,往往会成为婚姻关系的定时炸弹,一旦引爆不仅关系到夫妻间的离婚,而且还会涉及非法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儿女抚养纠葛。本文即对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纠纷进行一些简单分析。
对于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故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合理的抚养费。
对于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
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订立的分手协议无效。在实践中,同居的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两人同居后因某种原因决定分手,并签订所谓“分手协议”,一方面约定解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另一方面有配偶的一方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向另一方支付一笔“分手费”作为补偿。这种补偿虽然具有“赠与”的外观,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由于它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与社会所倡导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背道而驰,故其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约定不得强制执行,已转移之金钱、动产、不动产不得恢复原状。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得损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如果合法配偶发现其处分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可向法院主张要求返还。
3、非法同居一方如果涉嫌重婚犯罪,那么合法配偶方可以以刑事自诉方式状告其重婚罪。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有配偶的人是重婚罪的当然主体之一,没有配偶的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构成重婚罪。对于受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的也是受害人之一,不宜列为重婚罪的被告人。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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