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宅基地如何界定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是法规政策不健全,各地管理标准不一。今年2月,安徽省国土、财政、住建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之前,安徽省在省级层面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文件,部分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了一些适合本级宅基地管理的土办法,且标准不一,管理较为混乱。
二是超标准建设宅基地现象较普遍。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住房刚性需求也逐年减少,经调查却发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却呈上升趋势,村庄数量、规模、面积逐步扩大,农民个人建设用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一户多宅”等现象。
三是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严重。2003年之前,由于用地指标不受计划限制,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农用地转用受年度计划控制并实行指令性管理,大多数地方政府将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发展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市建设等,基本上不安排用地计划用于农村宅基地。部分地区虽然通过地质灾害搬迁、渔民上岸工程等措施解决了部分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但是仍不能满足农村住宅建设,进而形成大量违法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规划管理滞后,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有效衔接,导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认识不统一,退出机制不健全。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土地法律法规对“户”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相关政策也没有明确户的概念,导致各地政府、农民对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村村民一户的概念理解不一,认定标准不一。
三是农民违法建房用地成本低,拆除难度大。由于宅基地取得成本低,而且违法违规建筑一旦发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及上诉的权利,整个程序走下来,至少需要3-6个月时间,此时房屋早已建成,建设投入资金多,查处拆除执行非常困难,通常会不了了之,导致违法建设现象严重,耕地保护压力巨大。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缺乏必要的制约。实践中宅基地的具体分配权基本上集中在乡(镇)及村,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缺少监督机制,存在越权划拨、以权谋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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