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的出现固然有办案人员主观上的违法办案,同时也会有因当时的办案制度、审判标准的区别而导致的冤案,对办案人员的处理办法应从责任认定的层面来进行分析。
一、办案人员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让错案得以纠正、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正义才能得以实现。但纠错过程离不开责任认定。首先要还原案情真相,如果办案人员通过法律程序作出了错误判断,即使产生了错案,办案人员也不必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出于“破案心切”,而没有其他情节,在现行法律中,确实只能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办案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及刑事错案的罪行主要有三个:
一是对涉案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
二是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
三是出于个人私利私情,故意歪曲事实,构成徇私、徇情枉法罪。
三、法院审理中关于违法办案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三章违反责任
第二十三条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额线索。
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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