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期交付房屋时,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然而,若造成的损害极为重大,违约金也可相应地提高至主合同标的金额的30%。自延期之日起,购房者便有权请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