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逐月发放。
而对于相关额度的设定和调整,则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和核准。
同时,这种调整必须遵循国家既定制度以及本省实际情况的需求,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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