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2.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市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3.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4.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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