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如何在何时发生设立与转让?
时间:2023-07-16 22:00:21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不同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2.是否需要特定义务人不同

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

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3.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权利期限不同

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

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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