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具备法律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区别
1.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三、动产物权需要登记吗
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起就开始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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