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材料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社会保险机构收到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职工养老年限,打印《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社会保险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补建漏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通知
哈社险[1999]28号各参加养老保险企业: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33号令)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个人缴纳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但有的职工因单位漏报而没有建立个人帐户,为使漏报人员养老保险得到连续记载,保护其应得利益,现予以补办,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由漏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自1996年7月后欠缴期间职工工资台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档案,认定其为本企业职工的准予补办。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漏报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欠缴时间,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和利息。企业凭企业科开据的补缴票据到财务科缴费,微机室凭企业出具的缴费票据依据职工工资台帐补录个人帐户。三、补费标准:96年7月以前欠费按哈劳险字[1997]4号文补缴,不加收利息;96年7月以后按当年社平工资补缴,加收利息。四、社保机构核定漏报人员补缴时间为:以漏报之月起到申报补办之月。五、办理地点:市劳动局八楼804室(周一、三、五办公)。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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