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分割遗产怎么写
协议分割遗产在撰写的时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二、遗产分配协议是否可以更改
遗产分配协议可以更改,但需要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协商好后可以更改遗产分配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遗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遗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被其中一个继承人占着,其他继承人好几年都没有要求分割,这时时效未过,因为继承开始后,在分割前,遗产为继承人共有,虽该遗产被其中某一个继承人独自管理和使用,且管理人并未表示要拒绝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分割,故在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前,并未产生继承纠纷,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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