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行赔偿,那么我们是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
1、出险与评估。
被保险人往往会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需派保险理赔员确定事故发生并决定是否保险理赔。
2、依照保险合同理赔。
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积极配合对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如果受害人对保险理赔不满意的,可以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交通事故理赔完对方因理赔太少再起诉怎么处理
1、和解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反悔,除非对方能够有证据证明其签协议时是非自愿或者受到威胁情况下签署的,又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否则法院即使受理案件,仍不会支持对方主张;
2、这个问题必须在和解协议中描述清楚,现在是对方选择协商赔偿,赔偿额度是双方认可的,对方接受了赔偿视作认可责任方已经完成了对其所有侵权赔偿责任的履行;在此情况下,对方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主张;
3、协议内容必须清除描述伤残补偿方面的协商内容,既然是双方认可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必须明确对方接受此赔偿之后,责任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权利和责任均被全部清理完毕,互不追究。否则,没有此协商前提的话,就不可能以一次性赔偿作为调解手段,直接走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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