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明确产权的宅基地将不再面临争议。
倘若仍存在疑义,您可进行以下步骤以解决问题:
首先,灵活运用相关的土地确权原则以及各种方法手段来深入探讨实践中所涉及到的确切土地权利类型、性质特征、主体责任方、客体对象,以及所赋予的权利内容等。
其次,在了解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同类型后,须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关于此类争议的处理方式、负责处理的机关部门以及一系列处理流程。
最后,有针对性地运用相关的土地确权与争议调处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具体争议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并据此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为确保各地能有效地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在组织架构设置、团队人才培养、资金保障条件、规范程序等多方面作出实质性的努力,着手建立起健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体系,保证问题得以公正、公平地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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