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记录可不可以当借条使用
如果单纯的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是无法作为证据的。上述的这种情况如果有汇款的记录,并且这个记录的时间与聊天记录的时间相吻合的话,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由此可知,聊天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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