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本是一种姻亲关系,一般无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教育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方面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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