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风险规避
隐名股东风险规避方式如下:
1.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约定股权的归属;
2.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其他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协议如何写?
隐名股东协议的写法如下:
1.开头写好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具体信息;
2.中间的内容明确好实际出资额,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的内容;
3.最后签名盖章并附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怎么去救济
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办法:股东可以与侵权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且侵权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进行起诉,董事会拒绝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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