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认可书。
(二)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立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建立缴存档案,并核发《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交证。
第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办理账户转移。
第四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或注销登记。
全文4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