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向买方交付该房地产项目,便应被视为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不诚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购买方享有赋予的权利,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买方的催告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按约履行交房义务,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买方将有权力单方面宣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必须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能够在三个月内成功地完成了房产的交付工作,那么在这个情况下,购买方并没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但是他们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方对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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