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指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公证。但以下情则需要采取公证来规避风险(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在外地亦可):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一、股权转让公证的依据
根据《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二、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的材料
1、合资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①公司合同、章程;
②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③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⑤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⑥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③签字人的身份证;
④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注: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由当事人持原件,有的经公证处该实后,可以留复印件。
3、其他材料
①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承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个人,则只需提供身份证、资信证明。
②承让方需提供资信证明。
③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资信证明)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
三、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的流程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应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附后)。公证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关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公证处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3、签字
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公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
4、出证
公证处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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