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不算违约行为。
未约定履行时间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视为瑕疵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想买受人交付安置房。
一、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针对约定不明的合同内容予以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仍然无法确定的,买受人的义务在出卖人所在地履行,出卖人的义务在财产所在地履行。
三、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