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还需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那么即是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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