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指定人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交付时提交)及复印件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应当载明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3.申请名称前加“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一)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过登记机关登记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具有名称核准机关的登记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受理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报具有名称核准权限的登记机关核准委托代理人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站下载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
未注明上述事项的,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盖章,或者由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代表盖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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