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如下: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于次月15日内;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于税款被代扣并解缴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报送资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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