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
时间:2023-04-19 18:13:42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抚养权那么相应的另外一方就获得了探视权,一般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以及探望方法等等,同时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协商不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探视权,如果已经获得了探视权,但是一方协助探视权的行使,对于这种侵犯探视权怎么判?

一、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民法典》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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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3-10-31 17: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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