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恶势力的开设赌场罪,其认定通常包含如下几种情形:首先,行为人需结伙多人数,构建相对稳定且统一的犯罪组织,并且设置有明确的组织者与领导者职位;
其次,他们会借助于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收益,进而积累具备相当规模的经济实力;
再者,行为人需要频繁地运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多次进行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恶性行径,以达到欺凌弱小、压迫民众的目的;
最后,当这些行为人在特定区域或者行业中,建立起非法控制或者产生了重大影响力时,便会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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