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的婚姻不是无效的。被胁迫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才属于无效的婚姻。被胁迫的婚姻并未包含在上述婚姻的范围内。
一、夫妻以外的人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是否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二、姨表兄妹结婚起诉离婚是否是公法
姨表兄妹结婚无效,应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姨表兄妹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离婚的前提是婚姻有效,所以婚姻无效的话应该宣告无效而不是起诉离婚。
三、合法婚姻的特征有哪些
合法婚姻的特征有:
1、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法律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2、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夫妻任何一方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
2、婚姻无效不可调解。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意志参与不进来,只要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重婚等)就要被判决无效,这是不可商量的,不让双方调解,法院说了算。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即生效,是不可上诉的,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力,这在外国也是一样的。但是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是可以调解的,这是私人权利;
3、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对于胁迫,德国法解释为“恐吓和威胁”,我们解释为“威胁和强迫”比较准确。对于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请求撤销的时间为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是一年。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4、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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