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离开车辆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
时间:2023-08-30 22:30:05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根据车辆原因导致乘客受伤,如果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则被视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如果乘客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则同样被视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因此,无论是下车还是上车,受伤的乘客都被视为车下人员。

由于车辆原因导致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如果在下车过程中受伤,那么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因此仍然被视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如果在上车过程中受伤,那么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因此仍然被视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

乘客在上车过程中受伤是否算车下人员?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乘客在车载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在乘客下车后,若继续受到伤害,则应当认定为车下人员受伤。因此,乘客在上车过程中受伤,不算是车下人员。但是,如果在下车后,乘客继续受到伤害,则应当认定为车下人员受伤,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上车还是下车,受伤的乘客都应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乘客在车载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在乘客下车后,若继续受到伤害,则应当认定为车下人员受伤。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乘客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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