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怎么判?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三)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六)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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