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归属于被告当事人的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然而,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常驻地存在差异,则应由其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因此,当有人身处异地却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或常驻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倘若涉及到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实际居住地或常驻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及诉讼便利程度,自由选择其中一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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