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35%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5-02 22:01:06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持有公司35%股权的股东不仅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分红权等普通权利,还享有发行权:,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应当在两个月内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公司临时会议董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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