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持有欠条的情形之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若您在书写起诉状方面确实存在困扰,可选择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经由人民法院详细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
在提出起诉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附带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例如,透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通讯录音、短信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多种途径,以证实债务人确实存在借款行为。
以上述各项证据皆可被视为验证事实根据的关键因素。
此外,倘若债权人未能自行搜集到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亦拥有权力进行调查与收集。
法院会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
因此,即便债权人手中并无欠条,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进而依据此项事实向债务人提出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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