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驾照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后续事宜且未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单位有权依法提出申请以实施强制措施,届时所查封的机动车辆若未能在30日内办理完相关合法手续,或当事人并未如约前来接受处罚处理,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书面通知、并通过公开发布长达3个月之久的公示后,仍旧未有人回应接受处理的情况下,该辆车将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将统一上缴国家财政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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