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残疾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时间:2023-05-31 08:13:10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收养中心不为有智力残疾和有精神病残疾的外国收养人安排收养对象。对有其他残疾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将视情况区别对待。对生活能自理、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为其选择适当的收养对象。

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

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民法典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加拿大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五、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在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有关事项,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以及交纳办理护照、公证等手续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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