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时间:2023-06-15 07:50:17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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