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以下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如下: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强行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不是,强行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强行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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