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义务包括:
1.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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