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原告增加诉求,同时该被告提出反诉,并且该第三方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的话,该法律中规定该条件下是可以合并审理的,相对来说该条件相对的简单,同时该法律中明确的规定该原告是可以随时变更请求的,而且该别告方也是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相对来说比较少条件。
一、离婚案件的反诉如何提出
在我国,离婚纠纷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不构成反诉,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理应合并审理。2、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作为反诉处理,而是与离婚请求合并审理。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配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①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③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⑤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原则是什么
一行为一诉是指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该原则之所以产生,是行政诉讼中要求原告的起诉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是人民法院为了能够有针对性地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判决方式制定的规则。但是在当事人的起诉中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该径行驳回起诉,而应当向原告释明,在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时再驳回起诉。
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针对不同被告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在同一行政案件中,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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