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子女抚养费需符合的条件:
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2、不直接抚养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不直接抚养方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何种情况下可免除子女抚养费?
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
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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