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1日,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车相撞。我们中有两人受了重伤,住院一个月。之后,我们在11月18日进行了残疾评估。我们的商业保险是50万元的主要责任。对方一人重伤,住院两个月。2014年1月3日的伤残评估显示,对方的商业保险为20万元,属于次要责任。我想问一下:1、我们的人员都在外地,因为物质问题还没有起诉,从事故发生后马上一年,会不会有诉讼期?诉讼期间根据哪个节点计算?2、我花了4万修车,费用由我们保险公司还是对方理赔,怎么分配,车损保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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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方的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应承担对方受伤人员的损失赔偿。对方的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承担你人身伤害的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追诉期限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交警队组织双方协调处理赔偿的,可按调解完成之日(即交警队出具的调解终结日)计算,起诉期限为一年;
4。如果相关证据收集不充分,建议你先起诉,然后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各方面证据都可以准备充分;
5。对于车辆损坏,强制交通保险之一是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另外,如果您在商业保险中购买了财产损失险和车辆损坏险,您将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如果不能赔偿,则双方应赔偿对方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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