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2.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
(1)在有效期内的保单正本。
(2)被保险人身份证。
(3)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
(4)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
(5)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6)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
(7)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时要做哪些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节结案书、损失清单中有关费用的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查核实。被保险人要保证在索赔时提供的单据真实可靠,否则若存在任何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已赔偿的款项。
切记,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起3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必要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款的,则视其自动放弃索赔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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