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的代理权限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以及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权限。
一、案件在检察院起诉阶段是否可以查阅材料
案件在人民检察院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材料。刑事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的辩护人要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可以查阅。
二、那么刑事受害人能否阅卷?
刑事受害人一般是不可以阅卷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三、刑事诉讼案件需要调取哪些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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