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四)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五)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六)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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