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目录、工伤药品目录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制定的,制定时已经考虑了工伤职工治愈的基本需求。一般来说,“三项目录”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
但现实社会中,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往往超出工伤医疗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的目的即是为了让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工伤保险是无过错责任。而且工伤职工一般收入不高,让其承担工伤保险目录以外的费用,对工伤职工来说显得比较冷酷,也有违工伤保险的无过错原则。
如果不区分医疗费用,工伤职工使用高档进口的药物,超出一般治疗的住院标准,甚至工伤与其自身疾病一起治疗,不对其进行规范,将导致基金难以负担。提高基金的费用,最终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买单。
因此,对工伤治疗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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